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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www.qqc100.com 点击次数:345 发布时间:2013/7/4 15:3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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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时 汽车租赁不得沿途揽租 另外,还特别新增汽车租赁经营内容。规定,租赁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应当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一致,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利用九座(含九座)以下客车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租赁车辆备案,领取租赁车辆备案证。 并且,汽车租赁经营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服务;不得沿途揽租;不得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 汽车租赁将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将进行行政许可。根据市交委起草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汽车租赁公司不能开展“代驾租车”,不能租车又租人。 汽车租赁公司开展的“代驾租车”业务到底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汽车租赁是否该进行行政许可,随着经济社会和道路运输市场的发展,这些问题争论不休。市交委相关负责人说,汽车租赁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显得更为急迫,需对2006年起施行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微调。 相比旧版,新修版相关条文也从84条增加到95条。其中关于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法律责任等章节内容均有较大增改。 这次修改,把汽车租赁纳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行业管理,对9座(含9座)以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进行行政许可。 汽车租赁经营者 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服务 同时,新修版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加强租赁车辆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向承租人提供的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上道路行驶条件,同时不得有“向承租人提供驾驶服务、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用于道路运输、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等经营活动。 《条例》还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提出一系列考核指标,如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车辆,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及管理人员,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等。 另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客运和道路运输站场的行政处罚,危险货运、部分班线客运许可下放给区县。 出租车内不得安装摄像头侵犯隐私 《条例》在出租汽车客运的相关条款中,有比较细致的修改。比如,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新条例增加了“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设施”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两项。 而在营运的出租车的要求中,删除了“随身携带车辆营运相关证件”一项,但却新增两项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并首次明确不得在车厢内安装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不得扣着空车灯揽客 在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中,由以前的五项变成了现在的十项,新增了电召出租内容。即,应答电话召车后,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运输服务。 此前,不少出租车为了逃避处罚,将空车灯标志扣下,询问乘客到哪里,以挑客。这次在修改条例中,首次在条款中规定,不得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灯的情况下揽客。并且,不得中途甩客、倒客。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还要执行国家有关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 对于此前争议较多的出租汽车客运区域经营问题上。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不得开启空车灯驶入其他营运区域”的字样,将此修改为“根据乘客意愿驶入其他营运区域后可以返程单程载客,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机动车维修不得虚列项目 并且,在机动车维修明令禁止的行为中,特别添加了3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收费后不予维修。 在机动车驾驶培训中,规定驾校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以下七种违规行为,将被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未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使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做好培训记录;未统一教练车标志,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证件;超过培训能力招收学员;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使用非教练车开展培训;对学员培训学时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 在学员进入驾校学习期间,驾校教练向学员索要财物、酒后教学、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或者在教学期间离岗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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