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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城 — 综合信息 — 东莞拟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提高养老质量
东莞拟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提高养老质量
信息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次数:417 发布时间:2006/4/3 8:40:48
“书面合同不签,视为已签合同”;“试用期、合同期应成比例”;“合同自然终止,员工可获补偿”……刚刚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集中了很多成熟的劳动合同管理实践经验,大大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8日上午,东莞市劳动部门在讨论《劳动合同法(草案)》时,有关人士提出,不能混淆经济补偿金和企业年金,应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尽快实施,用企业年金来提高退休者的养老生活质量。
记者从东莞市社保局了解到,该局正在制定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方案,有望在年内出台。
工作证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草案》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对于草案的这一规定,广大劳动者和业内人士都普遍叫好。他们认为,草案将事实劳动关系视同劳动合同明确纳入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向劳动者倾斜。目前,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可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
用人单位不得反复使用试用期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成适当比例。劳动合同期限短,试用期便短。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最多只有15日的试用期。1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 120天。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有关人士表示,因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就滥用试用期。为了遏制用人单位反复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该劳动者调出单位再回来,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同时还强调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经济补偿金和企业年金混淆了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依相关规定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
对这一规定,很多企业人士有异议,“《劳动合同》终止,双方不再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凭什么我们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业内人士也提出,在国外,劳动合同终止,单位是不需向个人支付补偿金的,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实际上是把经济补偿金和企业年金混淆了,应尽快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施行。
据东莞市劳动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去年11月,广东省就通过了全国首份年金实施意见——《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广东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制度的推行,意味着相关职工退休后,除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外,还能一次或定期领取一笔收入。这笔收入将可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生活质量。
记者随后从东莞市社保局了解到,该局正在制定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方案,有望在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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